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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针对离岸被动收入的豁免征税制度为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2022年10月26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文,《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将于十月二十八日刊宪,并于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会, 在完成立法程序后,新修订的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将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并且没有「不溯及既往安排 」的条款。
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以在国际税务方面成为负责任和合作的参与者而感到自豪。《条例草案》与国际税务标准一致,即企业纳税人如要在某个税务管辖区享有税务优惠待遇,就必须在该税务管辖区有实质经济业务。《条例草案》亦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
条例草案出台背景 2021年欧盟政府鉴于当时香港没有制定足够实质业务要求和妥善的反滥用规则,而不就外地被动收入征税,欧盟政府自2021年10月将香港列入观察名单,当天香港已向欧盟承诺将于明年(2022年)年底前修订《税务条例》(中国香港法例第112章)及于2023年落实相关措施。中国香港政府会在修订有关的税务安排后,要求欧盟尽快把中国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 具体政策概况如下: 这次,香港税务局在既要保持香港税收的国际竞争力,又要有效防范跨境避税活动的基础上,对《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进行了修订。总体来看,香港的所得税仍然采用来源地征税原则,但是,对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对相关纳税人和取得如下四类离岸被动性收入的所得税豁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原则”和“联结度规则”的测试;
相关纳税人: 任何归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组成实体(不论该集团的收入或资产规模) 将被视为该制度下的相关纳税人。
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任何持有至少一个不位于最终母公司或实体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
不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 (MNE entity) 将不受免税制度的影响
四种离岸被动性收入类型 (1)利息; (2)知识产权收入; (3)股息; (4)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处置收益”)但不包含处置合伙权益所获得的收益。 以上4种相关离岸被动收入被视为来源自香港并须征税
「在香港收取」的含义
(1) 该笔款项是汇入、传送至或带进香港; (2) 该笔款项被用于偿付就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招致的债务; (3) 该笔款项被用于购买动产,而该动产被带进香港。
由跨国企业集团的组成实体在香港收到的相关离岸被动收入,将会被视为来源自香港并应缴纳香港利得税的收入, 除非该组成实体能满足以下相关要求:
经济实质要求- 适用于离岸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和利息收入;
就离岸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和利息收入而言,如果有“充分”与该收入相关的实质经济活动在香港进行,该收入将获得税务豁免。 相关纳税人需要在香港聘用足够数量的合资格雇员以及产生足够数额的营运开支以进行相关的实质经济活动。 “充分”的最低门槛尚未确定,香港税务局将逐案审查每个案件的事实,包括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盈利能力、雇员详细信息、产生的营运开支金额和类型等。 简化经济实质测试将适用于纯控股公司,而当中涉及的相关实质经济活动只包括持有及管理其控权, 以及遵守香港公司法下的公司申报要求,当中包括公司注册,有限合伙注册和商业登记。 制度允许相关纳税人外包有关实质经济活动给第三方,但相关活动必须在香港进行,并受到相关纳税人足够的监督。
持股豁免制度中的规定 - 适用于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 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无论上述经济实质要求是否达到,持股豁免制度将为离岸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提供税务豁免:
1. 投资公司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 2. 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百分之五的股份或股权; 3. 被投资公司的总收入不多于百分之五十为被动收入。
不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纳税人或能享受持股豁免以避免可能的双重征税。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实体应为香港税务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 (二)该实体在紧接有关外地股息或处置收益累算归于该跨国企业实体之前的不少于12个月的期间,在该获投资实体中持续持有不少于5%的股权权益。
以下的反滥用规则适用于持股豁免: (一)切换规则:如果该收入或用以支付该收入的基础利润(适用于股息收入)须在外地税务管辖区被征收合资格类似税项,而且适用税率低于15%,可使用的税务优惠将从持股豁免转变为税收抵免。 (二)主要目的规则:任何以获得税收优惠为主要目的(即非出于真正的商业原因)的安排将不予考虑豁免。 (三)反混合错配规则:如果相关股息收入可由被投资公司扣除,则不适用豁免。 (四)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纳税人的安排受到《税务条例》第61条和/或61A条约束,则不适用豁免。
联结度规则 - 适用于知识产权收入 根据修订的FSIE制度,联结度规则将用于确定离岸知识产权收入享受豁免的程度,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可根据联结度比率享受豁免。联结度比率,等于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支出除以其开发知识产权所发生的总支出。 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支出仅包括与知识产权资产直接相关的研发费用,知识产权资产的购置成本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支出,不能参与豁免计算。 为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修订的FSIE制度计划引入新的单边税收抵免规定。但是,此项规定只适用于在香港应缴纳利得税的离岸被动收入。根据税务条例免征利得税的离岸被动收入,无法享受新的单边税收抵免待遇。 通知及记录备存要求 若跨国企业实体赚取须在香港征税的相关外地收入,必须注意以下事項: (1) 须于该收入在香港收取 (或被视为在香港收取) 的课税年度期间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 (2) 至少保留相关外地收入的交易和业务记录直至: 交易完成后的七年或该收入在香港收取 (或被视为在香港收取) 后的七年, 以较迟者为准。 在完成立法程序后,新修订的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将于2023 年1 月1 日起生效。税务局会就该制度发布相关的执行指引。
远勤建议: 新修订的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将对香港长久以来建立的离岸税收制度带来重大改变。建议 提前规划:对于企业现有的税务管理设计要重新进行全盘考虑,考虑是否需要对股权结构和运营模式做出修改。严守合规:基于当下的全球政治、经济背景,企业内部税务机制合规在当下尤其关键。 尽管免税制度的立法草案和执行指引已经发布,但有关免税制度的规则相当复杂且在实际操作上仍有一些事项待政府公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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