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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内地与香港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安排生效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消息,内地与香港已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订立安排,该交换安排适用于201811日或之后(即终结日为2018123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

 

部分所属申报集团的最终母体为内地税务居民的香港实体先前曾就上述会计期通知香港税务局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8F条的申报责任,并受到要求它们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如有关香港实体现因该交换安排而无须履行其申报责任,它们须于202033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通知香港税务局。‍

 

 

01 什么是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起的打击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第 13 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该标准,符合下述情况的跨国企业集团须就相关的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

 

该集团在对上一个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的总额不少于7.5亿欧元(或68亿港元);

该集团在两个或以上的管辖区设有成员实体或经营业务。

 

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其业务遍及的税务管辖区的总体税务资料,该等资料关乎该集团的全球收入分配、缴税金额以及在各税务管辖区的经济活动指标。

 

国别报告亦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各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名单,资料包括各成员实体注册成立的管辖区(如该管辖区有别于成员实体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及该实体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02 具体实施内容

提交国别申报表(当中包括一份国别报告)的规定,只适用于周年综合集团收入达到指明门坎款额(即68亿港元)的跨国企业集团(须申报集团)。

 

就须申报集团而言,提交国别申报表的主要责任须由属香港税务居民的最终母实体(香港最终母实体)承担,而并非其他属香港税务居民的成员实体(香港实体)。

 

凡须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并非香港税务居民,如符合任何以下条件,该集团的一个香港实体须履行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次级责任:

 

该最终母实体无须在其所属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

最终母实体所属的管辖区与香港之间,订有可容许自动交换资料的现行国际协议,但在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限期前,该管辖区与香港之间,并无有效的交换国别报告的安排;

 

因系统失误导致该管辖区未能交换国别报告,而税务局局长已将该事宜知会有关的香港实体。

 

 

即使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条件,如有以下情况,有关的香港实体亦无须提交国别申报表:

 

有关须申报集团的另一间香港实体,已就有关会计期,提交国别申报表;

有关须申报集团已授权某成员实体作为代母实体,代表该集团提交国别报告,而国别报告已由代母实体在香港或在与香港设有交换安排的管辖区提交。

 

各香港实体均须在相关的会计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香港税务局提交通知,载列可确定提交国别申报表责任的资料。如须申报集团有多于一个香港实体,该香港实体如非负责提交国别申报表,及已有另一个香港实体提交该通知,该香港实体便无须提交通知。在实际执行上,评税主任会向已提交通知的实体,或被认为有责任提交国别申报表的任何其他实体,发出要求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

 

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期限是相关会计期完结后的12个月内,或评税主任在通知书上指明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03 常见问题

Q

如何断定须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的税务居留地?

 

A

《税务条例》第50AAC条界定“税务居民”一词的定义。根据该定义,最终母实体是以下地区的税务居民:

 

(a) 如果最终母实体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通常在香港加以管理或控制的公司;香港的认可退休基金;或根据香港法律组成或通常在香港加以管理或控制的任何其他人(例如信托),该最终母实体属香港税务居民

(b) 就已与香港订立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双重课税安排)的地区(即有安排地区)而言,如果最终母实体符合有关双重课税安排下该地区的居民的涵义,该最终母实体属该有安排地区的税务居民

(c) 就没有与香港订立双重课税安排的地区而言,如果最终母实体因其居籍、居所、管理场所或性质类似的任何其他准则,须在该地区被征收税项;以及最终母实体是该地区的认可退休基金,该最终母实体属该无安排地区的税务居民

 

Q

如果申报实体并非法团,为什么须要提供为该实体行事的人,或负责管理该实体的人的资料?

A

《税务条例》第58N(1)条规定,国别报告申报责任对并非法团的申报实体而言,适用于为该实体行事的人,或负责管理该实体的人,故此,申报实体须提供有关人士的资料。本局为执行该规定,必须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

 

Q

在判定跨国企业集团的对上一个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是否超越指明门坎时,综合集团收入是否应包括从投资活动所取得的非经常性收入和收益?

A

在判定跨国企业集团的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是否超越指明门坎款额时,已经(或将会)在综合财务报表反映的所有收入均应包括在内。如果根据适用的会计规则,从投资活动所取得的非经常性收入和收益,会计入综合财务报表内,这些项目应被包括在内。

 

Q

香港实体是否须要每年进行查核及提交国别报告通知?

A

根据《税务条例》第58H(1)条,如果香港实体所属的集团就某段会计期是须申报集团(即该集团的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不少于指明门坎款额),则该香港实体须就该会计期提交通知。这项规定每年均适用。

 

Q

如果须申报集团的对上一个会计期是少于12个月,如何判定跨国企业集团就该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是否超越指明门坎?

A

该跨国企业集团应先按比例计算,与该会计期相对应的指明门坎款额,然后将该款额与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作比较,以判定该集团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是否超越指明门坎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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